陈绍宇、高学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0423财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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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3财保21号案件名称
陈绍宇、高学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绍宇;高学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3财保21号申请人:陈绍宇,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市。委托代理人:陈林,系贵州上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高学文,男,195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县。申请人陈绍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高学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347.18元。申请人陈绍宇提供了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5347.1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绍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高学文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347.18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日止。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74元,由申请人陈绍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永芳书 记 员 黄彩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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