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毕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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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85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毕传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毕传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010423。负责人:陈新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路、关军,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传龙,男,199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毕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毕传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4128.34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77.79元、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0月23日为10169.56元,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128.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3日为50.43元,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7.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上浮50%计算)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为171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37.5元,由毕传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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