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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洁峰、谢惠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1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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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1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费洁峰、谢惠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费洁峰;谢惠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惠琴,女,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费洁峰,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谢惠琴与被执行人费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惠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费洁峰归还申请执行人谢惠琴借款2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费洁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费洁峰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费洁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费洁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截至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22000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费洁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费洁峰至今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费洁峰作出罚款1000元与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费洁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惠琴。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费洁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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