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海强、王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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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096号案件名称
付海强、王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付海强;王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096号原告:付海强,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王伟,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县。付海强与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付海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海强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付海强负担。审 判 员 牛英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贾永涛书 记 员 张保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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