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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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639号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639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被告:安徽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李某某、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声亮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639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被告:安徽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李某某、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声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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