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杨万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9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976号
  • 案件名称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杨万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杨万春;张建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东和平路25号。负责人:马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万春,男,生于1966你那1月1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张建菊,女,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万春、张建菊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借款本金23978.19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杨万春、张建菊账户上共计15921.83元,就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邓永胜、郭发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支付2000,直至付清申请标的款31147.3元;2、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同意终结执行。3、若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来凤支行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伦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