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4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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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4042号案件名称
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严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海南狮子城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4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1楼。法定代表人:米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叶家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黄孟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严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定江桥社区8组。法定代表人:胡雨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狮子城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琼海嘉积维尚酒店8603室。法定代表人:蒋成龙,职务不详。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芙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天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严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海南狮子城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终止协议》明确约定的结算款项并不包括建工地产在本案中主张的前期投入款项;《终止协议》虽未约定案涉街子项目的前期费用另行结算,但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明示放弃主张街子项目前期费用的权利。故一审法院以“没有在协议中对街子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进行约定”而认定“街子项目前期费用已纳入《终止协议》相关款项的结算中”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1834号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建工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曾光勇审判员 曹 洁审判员 张卫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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