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虞明泉、成启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09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0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虞明泉、成启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虞明泉;成启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虞明泉,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成启康,男,1954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上海市卢湾区。 申请执行人虞明泉与被执行人成启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7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虞明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成启康支付虞明泉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40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2020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执行费28367元、案件受理费13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成启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启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成启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经多方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启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成启康未履行又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成启康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0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超宗 二О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双芸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