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和平社区和平蔬菜水果超市、王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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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135号案件名称
绥化农垦和平社区和平蔬菜水果超市、王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绥化农垦和平社区和平蔬菜水果超市;王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农垦和平社区和平蔬菜水果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王旭,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绥化农垦和平社区和平蔬菜水果超市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绥化农垦和平社区和平蔬菜水果超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62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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