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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朱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8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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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83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朱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朱炳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837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陆传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炳江,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朱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敏超审 判 员  沈敏兰人民陪审员  胡玲华法官 助理  夏 萍书 记 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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