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施仕清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2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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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2912号案件名称
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施仕清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施仕清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2912号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072350034B(1-1)。法定代表人沈大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继,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仕清,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委托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施仕清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2912号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072350034B(1-1)。法定代表人沈大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继,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仕清,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委托代理人王树斌,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施仕清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旷世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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