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昌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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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93号案件名称
中龙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昌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龙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昌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昌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久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敏、周剑,系陕西索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龙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陆亚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昌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陕0503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龙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28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4496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中龙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外地法院冻结,本院亦采取了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需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中龙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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