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炳田、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626刑初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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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刑初78号案件名称
冯炳田、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冯炳田;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626刑初78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冯某,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吴起县。2002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元;2007年3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1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起县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指控情 况起诉书文 号吴起检刑诉(2021)44号指控事实1.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冯某来到吴起县马营桥附近的XX公路XX楼,看到有两间房门打开着,便潜入室内,将床上放的四五盒芙蓉王香烟及枕头下压的700余元现金盗走并逃离现场。2.2021年4月28日,被告人冯某XX镇XX街道附近,看到便利店对面的居民家大门敞开,冯某进到院子发现无人,便进入其中一孔窑洞,将床边的七盒芙蓉王香烟及床铺褥子下面的24元现金盗走并逃离现场。3.2021年5月5日,被告人冯某再次XX镇XX街道,看到之前盗窃过的那家居民院子大门还敞开,进到院子看见没有人,而且有一孔窑洞门开着,冯某进入窑洞,将床部褥子下面藏的200元现金盗走逃离现场。4.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冯某到吴仓堡镇找朋友未找到,后来到街道一家门市部的二楼,看见一房子没有人,冯某用手将窗户推开,通过窗户伸手从房子里面将门打开进入室内,将床上放的一条香烟、床铺上的50元现金及褥子下放的300余元现金盗走并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冯某共实施盗窃4次,盗窃现金1274元,全部挥霍;盗窃香烟全部吸食。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意 见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 决理 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退赔谅解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 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 决结 果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权 利告 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张 艳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彪 2021062678冯某198105046106261981050409381161062601607849420210910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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