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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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137号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137号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友谊北大街19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斌,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西沁河北路北。法定代表人:秦克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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