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杰、李明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22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621民初2202号案件名称
李小杰、李明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小杰;李明洲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621民初2202号原告:李小杰,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李明洲,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李小杰与被告李明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明洲立即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24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8日,被告让原告和他到上海打工,到2020年11月份被告给原告结算后,为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4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20年11月底给清。但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李明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小杰与被告李明洲系同村街坊关系。2020年3月-7月,李明洲安排李小杰在上海某工地从事建筑柱体铸铝装饰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明洲就尚未支付的劳务报酬款24000元为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约定在2020年11月底结清。此后,被告在2021年8月给付了原告1000元,仍欠23000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李小杰为李明洲提供劳务,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李明洲应当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原告李小杰劳务报酬款24000元。在李明洲清偿原告1000元后,仍应当给付原告剩余的劳务报酬款23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明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小杰劳务报酬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明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彦利书 记 员 梁俊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姣、深圳市水灵子国际舞蹈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563号 下一篇 白金峰、崔宝杰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保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