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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杰、李明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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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21民初2202号
  • 案件名称

    李小杰、李明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小杰;李明洲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621民初2202号原告:李小杰,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李明洲,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李小杰与被告李明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明洲立即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24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8日,被告让原告和他到上海打工,到2020年11月份被告给原告结算后,为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4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20年11月底给清。但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李明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小杰与被告李明洲系同村街坊关系。2020年3月-7月,李明洲安排李小杰在上海某工地从事建筑柱体铸铝装饰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明洲就尚未支付的劳务报酬款24000元为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约定在2020年11月底结清。此后,被告在2021年8月给付了原告1000元,仍欠23000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李小杰为李明洲提供劳务,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李明洲应当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原告李小杰劳务报酬款24000元。在李明洲清偿原告1000元后,仍应当给付原告剩余的劳务报酬款23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明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小杰劳务报酬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明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彦利书 记 员 梁俊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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