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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美林、易校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2民初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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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民初1577号
  • 案件名称

    傅美林、易校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傅美林;易校东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2民初1577号申请人:傅美林,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申请人:易校东,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申请人傅美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校东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傅美林提供案外人陈良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个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傅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易校东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陈良所有的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房屋一套;三、查封傅美林与案外人陈小岳共有的坐落于株洲市渌口区个。上述冻结的财产以2300000元为限。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傅美林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以红人民陪审员文淼人民陪审员 魏    晓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楚        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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