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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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520号案件名称
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520号申请人: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郑家咀组6号。法定代表人:蔡惠娥,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被申请人:刘卫国,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电子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卫国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湖南拓洲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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