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兰、崔宏刚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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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109号案件名称
张风兰、崔宏刚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风兰;崔宏刚;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109号原告:张风兰,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宏刚,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6-28。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RBM098。法定代表人:崔锦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国,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风兰与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崔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风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宏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兰撤回对被告崔宏刚的起诉。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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