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自南、龚海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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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269号案件名称
喻自南、龚海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喻自南;龚海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喻自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晓丽,女,律师,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龚海洪,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自南与被执行人龚海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喻自南与被执行人龚海洪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6执1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昔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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