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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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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150号
  • 案件名称

    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晋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0525339E。 法定代表人:陈吉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抚州日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MA381MKCOD。 法定代表人:陈萍萍。 申请执行人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货款1049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审判部门也将本案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缴纳的诉讼费2335元移送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债权104974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诉讼费2335元也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被执行人江西绿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1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平华 审判员黄炎松 审判员沈佳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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