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马雅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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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64号案件名称
张山、马雅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山;马雅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山,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马雅萍,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山与被执行人马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马雅萍偿还张山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马雅萍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马雅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4000元后(已发放),下余部分未履行。对剩余部分,被执行人马雅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2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审 判 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俊杰书 记 员 郭 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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