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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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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34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347号 原告: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金豪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43LT4D。法定代表人:罗喜, 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实习),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刚,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8 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9月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众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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