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津0119执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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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津0119执238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9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合生君景湾3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朱玲,经理。被执行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府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席景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红波审 判 员 刘 兰审 判 员 李冠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张鑫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9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合生君景湾3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朱玲,经理。被执行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府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席景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中节能国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红波审 判 员 刘 兰审 判 员 李冠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张鑫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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