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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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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474号
  • 案件名称

    张北、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北;王志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辉,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张北与被上诉人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上诉人张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韩晓武审 判 员  安剑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宇文书 记 员  李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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