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474号案件名称
张北、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北;王志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辉,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张北与被上诉人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上诉人张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韩晓武审 判 员 安剑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宇文书 记 员 李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树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874号 下一篇 刘巨明、顾翠兰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3执保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