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莉、刘社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4执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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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36号案件名称
尚晓莉、刘社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尚晓莉;刘社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尚晓莉,女,1979年7月生,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刘社青,男,1965年1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申请执行人尚晓莉与被执行人刘社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社青未能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4民特1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尚晓莉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280元、执行费234元,共计2251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社青通过短信送达执行手续,向其约定执行期限。被执行人刘社青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9月17日将本案案款22280元,执行费234元全部交于本院。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尚晓莉前来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晓莉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尚晓莉与被执行人刘社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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