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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胜利、叶海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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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556号
  • 案件名称

    郭胜利、叶海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郭胜利;叶海珠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556号原告:郭胜利,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叶海珠,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利诉被告叶海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胜利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壹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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