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冬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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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790号案件名称
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冬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王冬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790号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金田锦城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Y2YFXB。负责人:沈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萍、刘炎华,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根,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安市永丰县,现住吉安市青原区。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王冬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现以被告王冬根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790号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金田锦城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Y2YFXB。负责人:沈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萍、刘炎华,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根,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安市永丰县,现住吉安市青原区。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王冬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现以被告王冬根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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