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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雄、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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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814号
  • 案件名称

    赵志雄、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志雄;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雄,男,生于1981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南彩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志雄与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进行轮候查封;经查,其名下车辆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2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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