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雄、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8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814号案件名称
赵志雄、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志雄;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雄,男,生于1981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南彩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志雄与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进行轮候查封;经查,其名下车辆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甘肃达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2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桂仁、桂林通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30执保699号 下一篇 热司他木沙地尔、艾尼瓦尔江卓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