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虎与祝慧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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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646号案件名称
陈兴虎与祝慧慧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兴虎;祝慧慧;马艳飞;陈宏彪;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6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汪振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兴虎,男,生于1983年8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祝慧慧,女,生于1986年4月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艳飞,男,生于1981年9月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宏彪,男,生于1980年3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兴虎、祝慧慧、马艳飞、陈宏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597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60元,执行费8370元 ;但被执行人陈兴虎、祝慧慧、马艳飞、陈宏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兴虎、祝慧慧、马艳飞、陈宏彪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陈兴虎、祝慧慧、马艳飞、陈宏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马艳飞的银行账户存款2559.3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祝慧慧的银行账户存款3190.55元,共计5749.85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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