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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华、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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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保225号
  • 案件名称

    李湘华、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湘华;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陈蕾;陈文彬;陈宗喜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保225号申请人:李湘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关心大厦津澧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蕾。被申请人:陈蕾,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申请人:陈文彬,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陈宗喜,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李湘华与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陈蕾、陈文彬、陈宗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0723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依法被申请人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陈蕾、陈文彬、陈宗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澧县现代医院有限公司、陈蕾、陈文彬、陈宗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押登记在李红阳名下的保时捷WPxxx295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闵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艳书 记 员 刘 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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