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军、赵海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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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971号案件名称
王保军、赵海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保军;赵海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971号赵海海、王保军:申请人赵海海与被申请人王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17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申请人王保军名下的陕KXXXXX号车辆予以解封。本院依法受理。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对被申请人王保军名下的陕KXXXXX号车辆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971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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