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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黎、张丽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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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979号
  • 案件名称

    王化黎、张丽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化黎;张丽
  • 案件缘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979号原告:王化黎,女,汉族,汉滨区。被告:张丽,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黎与被告张丽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化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化黎承担。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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