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杨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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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64号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64号原告:杨某1,男,73岁,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于德明,洮南市万宝乡司法所所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2,女,42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凤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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