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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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70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670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73年10月1日,文盲,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身份证号:622922197310016523。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71年3月2日,文盲,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身份证号:622922197103026518。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马某1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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