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康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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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887号案件名称
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康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康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887号原告: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法定代表人:杨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原告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康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深泽县铁杆镇东河疃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冯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云书 记 员 贾思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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