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增华、徐永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7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738号案件名称
高增华、徐永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高增华;徐永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738号原告:徐永新,男,汉族,1969年01月14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西一路二院家属院7号楼6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12721196901140012。被告:高增华,男,汉族,1964年05月1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刘千河乡新寨村27号,身份证号码:612701196405103612。原告徐永新与被告高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收案,经诉前调解无果后,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永新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狄永安、胡桂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264号 下一篇 朱启成、何晓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恢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