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姜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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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988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姜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姜术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8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负责人:严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铭,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术刚,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姜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欢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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