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潘剑斌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执保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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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执保455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潘剑斌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潘剑斌;铁岭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吴治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执保455号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申请执行人)、潘剑斌、铁岭哥伦布置业有限公司、吴治丽(被执行人):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65346480.2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保全完毕65346480.21元。至此,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辽01民初3393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长 廉光强执行员 原宏斌执行员 贺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哈小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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