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王嘉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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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860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王嘉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王嘉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86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81779076-4。负责人:张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嘉碧,女,汉族,1994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嘉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2021年4月13日、9月27日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以及限高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强执行员 张玉冬执行员 刘皓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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