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姜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40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4026号案件名称
姜某1、姜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某1;姜某2;姜某3;姜某4;姜某5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4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1,男,194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2,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3,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4,女,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5,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姜某1因与被上诉人姜某2、姜某3、姜某4、姜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姜某1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姜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姜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吕庆龙审 判 员 张 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珊珊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昌金、黄永菊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192号之二 下一篇 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高兴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