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章根、张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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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789号案件名称
胡章根、张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章根;张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胡章根,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立案执行胡章根申请张华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章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789号申请执行人胡章根,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立案执行胡章根申请张华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章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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