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庚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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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8号案件名称
济南庚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济南庚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8号申请人:济南庚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268号千宝装饰材料市场中厅7号。法定代表人:张燕燕。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2908。法定代表人:王鑫。申请人济南庚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济南庚辰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2993701041320210x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自贸区新泺大街支行1602160209000xxxxxx账户存款435763.78元。案件申请费2699元,由申请人济南庚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永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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