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庆伟、刘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9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946号案件名称
梁庆伟、刘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梁庆伟;刘刚;孙亚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946号原告:梁庆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盘锦银行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刚,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孙亚卓(系刘刚妻子),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双台子区政府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梁庆伟与被告刘刚、孙亚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梁庆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梁庆伟负担。审 判 员 吕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莹书 记 员 郭佳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