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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超、王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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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907号
  • 案件名称

    姚超、王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姚超;王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姚超,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敏,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姚超与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向被执行人王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敏的存款2781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敏名下价值2781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辛 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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