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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文、苏德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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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494号
  • 案件名称

    谭志文、苏德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谭志文;苏德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谭志文,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苏德昌,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谭志文与被执行人苏德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2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志文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德昌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谭志文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23日共发起两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苏德昌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392EE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车牌号为粤A744K6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没有执行价值,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谭志文,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苏德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谭志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727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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