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蓝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异3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异366号
  • 案件名称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蓝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蓝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张顺来;连云港酩冶会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异366号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梅香。申请执行人:江苏蓝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顺来,男。被执行人:连云港酩冶会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蓝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顺来、连云港酩冶会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海民初字第02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受让债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江苏蓝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并履行了该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依此法律规定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杜秀丽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