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晓丽、侯兆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2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274号案件名称
全晓丽、侯兆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全晓丽;侯兆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274号原告:全晓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19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侯兆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6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晓丽诉被告侯兆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晓丽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侯兆磊的起诉。经查,原告全晓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晓丽撤回对被告侯兆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晓丽负担.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崇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55号之九 下一篇 刘丽莉、刘志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