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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周希雷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5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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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5530号
  • 案件名称

    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周希雷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周希雷;闫怀武;王小取;张士杰;王猛;闫士峰
  • 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5530号原告: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72号尚城国际A-221。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驰,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希雷,男,1972年11月5日生,住新沂市。被告:闫怀武,男,1967年1月29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小取,男,1972年8月4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张士杰,男,1962年8月14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猛,男,1962年12月24日生,住新沂市。被告:闫士峰,男,1961年2月25生,住新沂市。原告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希雷、闫怀武、王小取、张士杰、王猛、闫士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苗 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丽娟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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