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北京某某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8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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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8416号案件名称
杨某、北京某某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某;北京某某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某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841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2006年10月7日,住。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北京某某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负责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某某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黄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灵与被告北京中堂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中堂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紫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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