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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光华、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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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钟光华、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钟光华;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袁虹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光华,男,生于1958年1月10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坪县。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袁虹,男,生于1958年02月21日,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光华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飞渡河黄安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袁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虹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6289.5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决定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袁虹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6289.55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虹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89.5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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